广大市民朋友:
按照《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)》,我市已进行了长时间、多形式、多方位的宣传教育,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。即日起我市将开展不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,针对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进行罚款、没收犬只等处罚。
对于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的,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没收犬只;对于重点管理区超过规定数量养犬,责令改正,逾期拒不改正的,没收犬只;携带犬只外出未对犬只佩戴犬牌、嘴罩(套),未用束犬绳(链)牵领或者束犬绳(链)长度超过1.5米的,处警告,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;在住宅小区的公共通道、楼道、楼顶、绿地、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,责令改正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逾期拒不改正的,没收犬只;携带犬只进入条例规定的禁止进入场所的,责令改正,处五十元罚款,拒不改正的,处每只五百元罚款。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